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2023-04-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律监督检查工作,提升自律监督检查质效,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发挥自律组织作用 规范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委办发〔202112号)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管理办法》等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律监督检查,是指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以及自律规则,对会员机构及其他自律管理对象(以下合称自律对象)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的自律监督检查行为。 

  自律监督检查包括机构自查、自律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 

  第三条 协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自律监督检查工作。自律监督检查应当遵循适当、必要、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自律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保险资金运用中的合法合规情况,具体包括: 

  (一)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登记、信息报送等情况; 

  (二)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的信息披露情况; 

  (三)相关业务信息与数据报送及披露情况; 

  (四)从业人员执业情况; 

  (五)根据监管工作要求开展的其他检查内容。 

  自律监督检查内容涉及其他自律组织职责的,协会需要加强自律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自律。 

  第五条 自律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自律监督检查,保证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协会开展自律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七条 自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成立检查工作组; 

  (三)确定检查方案; 

  (四)向自律对象发送检查通知; 

  (五)实施检查; 

  (六)向监管部门报送自律监督检查报告; 

  (七)实施自律惩戒或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八条 自律监督检查立项分为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 

  年度立项应当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监管工作要求,经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年度自律监督检查立项计划之外临时立项,开展自律监督检查。 

  立项计划应当包括自律对象、检查重点、实施方式等内容。立项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自律对象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自查范围和对象、自查程序和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第十条 协会依照检查要求和工作实际,可以对自律对象实施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测程序包括收集自律对象相关报表数据、经营管理情况和其他内外部资料等信息,对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和分析处理等。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要求或协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自律对象开展自律检查。自律检查程序包括进入检查现场开展查阅资料、访谈和实地查看等。 

  检查期间,自律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为自律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实施检查前,协会应当成立检查工作组。检查工作组由协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机构协助检查。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自律对象,要求其做好配合检查的工作准备。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提前告知自律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检查工作人员与自律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且不得参加相关事项的讨论、审核和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相关事项施加影响。自律对象认为检查工作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至少在实施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五条 自律检查时,检查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自律监督检查谈话、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对获取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对获取的数据资料进行复制,并要求自律对象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检查工作组离场时,应当告知自律对象,归还借阅的文件原件,清理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 检查过程中,为实现检查目的,检查工作组需向自律对象以外的会员机构了解情况的,可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 

  检查过程中,检查工作组可以就发现的问题与自律对象交换意见,自律对象应当及时认真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进行评估,形成相应的检查评估意见。 

  检查发现自律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应当按照自律惩戒相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情形的,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或依法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保存自律监督检查档案至相关工作结束后5年。 

  档案内容包括工作底稿、自律对象提供的材料以及检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协会有关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不得单独接触自律对象。 

  第二十一条 检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保守自律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检查期间,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保持优良工作作风,遵守廉洁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律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配合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阻碍检查等行为的,协会可以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自律管理办法》对相关机构或个人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工作人员,协会依法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