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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评价规则(2022年修订)

2022-09-23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评价规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公司治理能力及投资管理能力的监测与评估,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平稳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7号)等监管规定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评价是指协会组织保险行业,对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在公司总体情况及保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判断、评估和持续跟踪。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是指管理保险资金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第四条 产品管理人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

第五条 评价过程中,产品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提供相关信息。

第六条 评价工作应依法合规,遵循客观性、持续性、合理性原则,综合反映产品管理人管理保险资金的能力。

第七条 评价工作接受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协会保险机构投资者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具体实施评价工作。

专委会设产品管理人评价工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起草年度评价工作方案、遴选评审专家、推荐顾问,以及确认评价结果等

评审委员会由专委会保险机构委员组成。

第九条 评审专家、顾问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水平、与评价工作相匹配的工作经验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年度评价工作方案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年度评价工作方案包括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组织分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可根据评价需要,要求产品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或对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产品管理人评价工作进行协助。

第十三条 协会及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对产品管理人提交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参与人员与被评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产品管理人评价标准的设置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全面、客观、科学的原则。

根据产品管理人不同类型,部分评价指标采取差异化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定量评价根据产品管理人参评材料及公开市场信息进行评分。

定性评价包括评审专家根据产品管理人参评材料对产品管理人的公司总体情况进行评分,以及已开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业务的保险机构结合本机构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对产品管理人的保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六条 公司总体情况评价主要从公司治理、投资管理及合规风控等方面,对产品管理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保险资金管理情况评价主要从基本情况、投资管理能力及保险资金投资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表现等方面,对产品管理人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采取星级等级呈现,最高等级为5星,最低等级为1星。公司总体情况、险资管理情况评价结果可分别发布。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由协会公布,并结合产品管理人评价结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供保险机构参考使用,产品管理人不得将评价结果用于同业竞争。

第二十一条 产品管理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获知产品管理人近三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拒绝对其进行评价:

(一)提供虚假参评资料、隐瞒重大事实,足以影响评价结果的,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的

(二)产品管理人或其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四)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危害保险资金安全的;

(五)发生其他不适宜进行评价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分的保险机构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信息。

产品管理人应及时提示相关保险机构完成评价。

协会可根据需要,向参与评价的相关机构核实评分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对评价工作的开展和自律规则的执行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调研,产品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可建立产品管理人评价工作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并建立跟踪机制。

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未参与评价的产品管理人,协会可视情况采取行业内通报、风险提示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协会可向业务主管单位核实产品管理人有关情况。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相关情况对年度评价结果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根据评价工作实际需要对评价标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根据本规则,适时开展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保险资金业外受托管理人评价规则(试行)》(中资协发〔201849号)同时废止。